重庆市恒丰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某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万州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1民初8199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按40%收取79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消防设施维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