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宜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市德宜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8执1325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余庆县泰安建材有限公司,91520329076040121B,住贵州省余庆县送烟镇二龙村出水洞。
被执行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91500222759284168H,住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蕙新城工业园区食品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湄潭县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6日生效的(2020)黔0328民初3435号判决,于2021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的1,013,97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013975.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星禄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