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执保721号
申请人: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泥桥社区核桃组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01MA6E3A0M46。
经营者:杜献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军,山西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剑,系该租赁站财务员。
被申请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新城工业园区食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84168H。
法定代表人:朱光伟,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价值2765507.6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安发建筑材料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765507.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琴美
书记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