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德宜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8民初3053号
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贵州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观音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328MA6DXH0W87。
经营者:张基华,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尽国,贵州名城(湄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新城工业园区食品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59284168H。
法定代表人:朱光伟,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生于1977年3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男,生于1976年3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程丹,男,生于1981年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诉被告重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程丹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由原告湄潭县马兰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丁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