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美蝶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4220号
申请人: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华大道45号路华苑小区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35197410。
法定代表人:史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泽江,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美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七贤街综合楼B幢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801817675。
法定代表人:钟德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美蝶建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3376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49000元及违约金、垫付的诉讼费2518元。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美蝶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美蝶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2月1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9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重庆美蝶建材有限公司尚欠申请人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249000元及违约金、垫付的诉讼费2518元。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422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 理
审 判 员  李 伟
审 判 员  黄双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传颂
书 记 员  苟鹏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