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民初6379号
原告:***,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婷,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泉,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桓江,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陈辉,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第三人:郝从乾,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第三人: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华大道**路华苑小区**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935197410。
法定代表人:史军。
第三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奎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1F75A。
法定代表人:蒋朝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清,为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陈辉、郝从乾、重庆博创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智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后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磊
人民陪审员 彭钦洪
人民陪审员 颜如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牟俊武
书 记 员 何西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