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2执258号
申请执行人:叶照飞,男,汉族,1981年08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华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白果路33号华辰财富广场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3213288J。
法定代表人:周建洪。
被执行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59024C。
法定代表人:林燕。
被执行人:林锋,男,汉族,1967年03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受理的叶照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华辰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案款本金4251295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经本院总对总及点对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渝0112执2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叶景标
审判员 扈家瑜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