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初139号
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街25号2幢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J4B3Q。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潇,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蔓箐,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锋,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吴育建,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傅宗莲,女,197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59024C。
法定代表人:林燕,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锋、吴育建、傅宗莲、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渝康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赵 青
审 判 员 李菊霞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周旭丹
书 记 员 何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