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37号
申请人: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4栋27-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586454H。
法定代表人:谢仕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丽霞,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洁,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付31号圣湖天域4幢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59024C。
法定代表人:林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敬芬,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20日,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富奥设备公司)以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今朝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今朝建筑公司破产清算。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富奥设备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富奥设备公司在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向本院请求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市富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陈秀良
审 判 员 王丽丹
审 判 员 刘 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柴世斌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