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民终78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2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33959024C。
法定代表人:林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1号附31号圣湖天域4幢2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47028C。
法定代表人:林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博,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1462114680。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雯,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2.53元,减半收取5086.27元,由上诉人重庆今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43.14元,由上诉人重庆华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43.1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颖
审判员 赵文建
审判员 陈娅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