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81民初9144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伟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西园村大经桥片大屋组**,组织机构代码MA4QUT6X-9。
法定代表人:李巍。
被申请人: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葛洪路**织机构代码70691951-0。
法定代表人:彭必全。
湖南伟瑞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2020)湘0181民初914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8××********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2020年9月25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了第一笔付款义务,故对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8××********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卢方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