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1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与被告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2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