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同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15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追加):**,男,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云梦县。 原告***与被告鄂州市葛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本院依职权追加**为本案第三人。2022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