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12民初2337号
原告: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海玉、文静,湖北千清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奥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清峰,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清洪。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恩施市奥菱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
人民陪审员 程冬仙
人民陪审员 辛汉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