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114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谦,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芝友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工程大学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