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普瑞晨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执108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
诉讼代表人:凌焯。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玉马路8号科技创业中心融英楼4楼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60513027C。
法定代表人:吴**桉。
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8)渝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1000000元及利息等。2020年7月2日,本院向被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渝01执10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组××/02局部的土地(产权证号:111房地证2014字第0××8号,建筑面积11728平方米)。
2021年3月19号,本院委托重庆中鼎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首轮查封土地进行评估。2021年4月25日,评估公司向本院出具退回委托评估函,载明:评估公司数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评估事宜,并收集了相关资料,但现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不予评估,故向贵院退评。遂本院对上述土地不具备处置条件。
另查明,本院作出(2020)渝01执108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重庆分行渝北支行1239××××08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4977.67元。2021年4月27日,本院收取执行费1324.67元,支付申请执行人93653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其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执108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院(2018)渝01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执行依据未执行到位的金额减去本案已执行到位的金额。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余华
审 判 员 徐红
审 判 员 王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超
书 记 员 杨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