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民初51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原告:***,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光胜,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育倩,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男,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
法定代表人:刘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玅如,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境大道延长线宏财投资大厦写字楼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057089288L。
法定代表人:李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贵州融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系因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原受案法院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为50万元。2021年3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 瑜
审 判 员  乔 艳
审 判 员  吴学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汪 骞
书 记 员  陈 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