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9民初1258号
原告: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西城街道新桥居委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686207283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朝阳山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19356E。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重庆经纬资产清算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宏公路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园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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