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财保120号
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均系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九运大厦赏荷居2003室。
法定代表人:彭长发。
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20460242010019000034)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