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5财保1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幢**层*****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姣,均系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九运大厦赏荷居****室。
法定代表人:彭长发。
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9)鄂0105财保12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要求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3,000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3,335元,由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忠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