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鄂0304行初10号
原告:******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长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十堰市张湾区红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李婧珺,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赵鹏程,该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丽,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杰,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芦汉国,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玮,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湖北孔优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李天保,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开发有限公司诉十堰市郧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以“已与第三人李天保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予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虎
审判员 陈 英
审判员 余先洪
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杨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