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1538号
原告:***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庆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雨齐,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长发。
原告***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9元、保全费1114元,合计2533元,由原告***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卫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涂宇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