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

武汉冠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旺林花木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财保18号
申请人:***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
申请人***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56×××08内的存款人民币118,800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发有限公司在XX银行XX支行账户56×××08内的存款人民币118,800元。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118,8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保全费1114元已由申请人预付。
审判员  邵国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秦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