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902民初350号
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住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审理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胡晓东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