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敖远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324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9月10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
被执行人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宇济商贸城新8栋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
本院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标的额为4500000.00元,我院已于2017年1月18日从被执行人在竹溪县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的工程款强制划扣4000000.00元用于还款,余下500000万元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现经我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对(2015)鄂十堰中民二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