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24民初115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孝感董永路中建国际花园D10幢0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9738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村民,住湖北省竹溪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
**诉称,其与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裁定由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竹溪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鄂0324执71号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竹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24执71号裁定,由竹溪法院另行作出裁定。2017年10月31日,竹溪法院作出(2017)鄂0324执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提起被执行人***在银杉公司处享有的到期工程款250万元。2017年11月27日,银杉公司以案外人的身份向十堰市中级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十堰中院裁定中止对(2017)鄂0324执71号之三执行裁定的执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在银杉公司的到期工程款250万元予以执行。
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竹溪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由作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当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异议之诉依据是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3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该案应由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