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324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中建国际花园D10幢01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220973856。
法定代表人:丁立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本院在执行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竹溪县人民法院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2017)鄂032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明芝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秦本兰、刘娟娟偿还借款130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540.00元、申请执行费18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10月17日、2020年3月19日三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因账户余额不足额未进行划拨。
3.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先后通过协助机关查询,被执行人秦本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购买理财型保险也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执行人刘娟娟在竹溪境内有不动产权一处,有抵押有查封,未购买理财型保险也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
4.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将被执行人秦本兰、刘娟娟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秦本兰、刘娟娟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于2020年4月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
综上所述,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本案被执行人陈君君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324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尚兵
审判员  贺荣明
审判员  赵昌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子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