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民终1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中建国际花园***幢****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银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初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