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与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370号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住所地新乡市。
经营者:赵海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马文龙。
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与被告河南聚力联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4元,由原告新乡市凤泉区科研机械加工负担。
审判员  李晓玲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昊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