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6908号
原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军民融合产业园A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