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3720号
原告:***,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第一太平***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瑞熙分公司中控领班,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北街13号信息大厦18层1808-191。
法定代表人:**飞,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