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481号
原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军民融合产业园A座202室。
法定代表人:**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女,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原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宾克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桓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