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8)粤1521执1362号
***、***、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立案执行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生效(2017)粤1521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经济损失10045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0元。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付还了申请执行人款项,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425元。至此,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2018)粤1521执1362号案执行完毕,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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