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521民初21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卫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卫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丰县公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戴卫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10.92元,由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乃流
书记员  余梦婷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