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执2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7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28K048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盛周,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福建中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511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67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中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9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61117元,被执行人应承担申请执行费2316.76元,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告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等强制执行材料,同时在最高法院司法网络查询平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在银行只有少量存款,且被其他有权机关在先额度冻结170多万元,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作了轮候冻结,除外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多次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电话进行联系,但一直无法联系上(无人应答),由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拒不申报财产,于是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五万元的处罚,并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因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前往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108号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511号(自贸试验区内)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经营及其财产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经对福建留学人员创业园物业服务中心询问:福建中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退出所租办公场所,现不知去向。因此,被执行人无从查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 上述执行调查情况及相关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和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舟环环境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61117元,未执行标的16111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