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

某某与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合同纠纷2016民终10683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民终10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偲,所长。
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法律规定的缴费期限内,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均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且双方也均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均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会峰
审判员  陈舒舒
审判员  唐佩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剑文
郑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