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终1980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民和路**大院**楼**101。
法定代表人:谢伯阳,该基金会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美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深圳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竹子林紫竹七道**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iv>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华强南路**v>
法定代表人:郑晓峰,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国子监街**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邢佩旭,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偲,所长。
一审第三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土地房产交易大厦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初汉,局长。
上诉人中国生物多样性**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称绿发会)因起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称深圳交通局)、广东省深圳航道事务中心(以下称深圳航道中心)、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交设计院)、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以下称南海研究所),第三人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称深圳环境局)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不服广州海事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2020)粤72民初608号民事裁定(以下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绿发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主要对鸟类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破坏,发生地点在陆地领域,并非海域内。绿发会的诉讼请求本质是申请禁令,即要求所有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停止深圳湾疏浚工程的环评和建设,既没要求海洋生态修复,也不涉及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因本案工程项目邻近海域就简单把本案归类为海洋赔偿诉讼,误解了诉讼请求;(二)一审法院混淆了国家重大损失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环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是国家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非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本案起诉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的危险损害。一审法院不予受理本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环境**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并没有限制社会组织对海洋生态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提起公益诉讼。海洋监管部门提起的是管理监督诉讼而非公益诉讼。本案绿发会提起的是针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为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确定的公众参与治理制度,也是实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2020年5月8日,绿发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深圳交通局、深圳航道中心、中交设计院、南海研究所立即停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示,停止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的一切建设行为;2.判决深圳交通局、深圳航道中心、中交设计院、南海研究所立即撤销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委托任务,第三人深圳环境局不予批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消除该项目对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3.判决深圳交通局、深圳航道中心、中交设计院、南海研究所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就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的环境影响评价公示行为的赔礼道歉声明;4.判决深圳交通局、深圳航道中心、中交设计院、南海研究所共同向起诉人支付因本案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调查费、律师费等费用;5.判决深圳交通局、深圳航道中心、中交设计院、南海研究所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绿发会据以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即将开工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会对鸟类及其栖息地造成生态破坏。该工程项目位于内水与沿海陆域,不仅可能会影响海洋生态环境,也可能影响陆地生态环境。绿发会作为从事环境**的社会公益组织提起本案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受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为绿发会不具有该类案件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属于确定案由及初步审查事实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绿发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州海事法院(2020)粤72民初60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广州海事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