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灯塔路
法定代表人:陈康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曹雪梅,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关振邦,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原审第三人: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64号
上诉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5民初1708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湛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有权利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也有权利提出管辖异议,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有管辖权。同时原审法院裁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但未告知其缴纳日期。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送至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被上诉人***已先向广州市南沙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钜
审判员林幼吟
审判员彭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黄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