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

**与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227号
原告:**,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融通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谷建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