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

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谷建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权,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的诉讼请求,且案经本院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曹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