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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91民初2227号 原告:***,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融通有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以南济南出口加工区海关卡口办公楼西楼一层3-1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