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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民终2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的诉讼请求,且案经本院调解不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191民初18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蓝城分析测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