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兴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舜兴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多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50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北兴路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513396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多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梨洲街道燕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9951100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多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199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433123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
被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4467088X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波多元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多元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7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波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