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281执50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舜兴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67088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281民初464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余姚市朗霞街道企业资产经营公司(证件号码:14467088X)在宁波民生银行的697739794的存款人民币281951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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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