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与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1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商初字第504号
原告潍坊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潍坊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瑞医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提供的诉讼保全担保金110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潍坊东风支行营业室,账号37×××34)
二、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500000元或查封被告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初杰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