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2)清城法民初字第29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清远市新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德 审 判 员  李 航 人民陪审员  谢艳芬
书 记 员  朱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