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

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杭州德车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执6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1216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4351X。

法定代表人许文锋。

被执行人杭州德车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华中南路****,组织机构代码:34186614-4。

法定代表人何孟良。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杭仲(知)裁字第11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319.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通过房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通过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通过工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综上,被执行人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浙01执6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玉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