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

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琼0271民初8239号
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鼎太风华B座2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建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田独镇荔枝沟社区万科森林度假公园商业小镇万科地产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海南诗波特投资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24元(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已预缴1824元),减半收取计912元,由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负担。退回原告山西清源环境咨询有限公司912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孙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