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辽1282执17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清远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清远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铁岭市生态环境局开原市分局已将案件款121951.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清远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此案已结案。
本院认为,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到期履行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2)辽1282民初1133号民事调解书到期履行的义务给付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