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816号
申请人: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普集镇张家屯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675275475D。
法定代表人:王志胜,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通榆路**-93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MA3CA71546。
负责人:田文。
被申请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宝鼎花园**楼171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670508663U。
法定代表人:徐宣伟。
申请人青岛奥扬新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潍坊市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丛美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正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