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

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民初9656号
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中州中路393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981xxxxxP。
法定代表人:王振平,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小锋,河南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
法定代表人:赵晖,任该管委会主任。
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先进制造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以“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43元(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已预交5,443元),由原告南阳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鑫